6月26日,記者從省林業和草原局獲悉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》《青海省濕地保護條例》《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》《青海省林業和草原項目建設規程》等法律法規、政策文件及標準規范相關規定,結合濕地保護項目管理的實際需求,省林草局于近日制定出臺《青海省濕地保護項目管理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并于6月20日起施行。
《辦法》共三十三條,包括總則、管理部門職責、項目申報入庫及審批、項目實施管理、竣工驗收及績效評價、檔案管理、附則七個章節。明確了制定管理辦法的目的、依據,確定了濕地保護項目種類、主要建設內容、項目實施范圍和項目管理原則。
《辦法》明確了省、市(州)、縣(區、市)三級林業草原部門關于項目申報、入庫、審查、批復、檢查、驗收績效等管理職責。從項目謀劃、退化濕地評估、重要濕地修復方案的編制、項目審查、項目入庫、項目審批和項目備案等7個方面細化了項目管理程序,明確了各環節的時間節點。
《辦法》從辦理征占用手續、及時開工建設、督導檢查、方案變更、政府采購及招投標、工程監理等方面提出了采取必要措施加強項目管理的相關要求。從自查自評、財務決算審計、申請驗收、竣工驗收和績效評價、省級抽查等5個方面明確了職責、程序和相關要求。
《辦法》的出臺對加強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、濕地保護項目管理,明晰我省各級林草主管部門濕地保護項目的儲備入庫、申報審批、監督管理、檢查驗收、績效考評等職責,在確保項目管理規范化、科學化中發揮重要積極作用,對濕地保護項目的規范實施有切實的指導意義。